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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的客观方面

浅析盗窃的客观方面
上传会员: 00bym123
提交日期: 2023-04-24 22:23:31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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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11496
                                前   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种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加。其中必不可少的当属盗窃行为,从而不断出现的新型的偷盗行为方式,如不计数额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窃取行为方式,更是逐渐被国家列入法律文本的重点对象。偷盗,从其文理解释角度,是秘密地将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采取和平的手段,转移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会让被害人发现的行为方式,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现如今,关于“秘密性”是否是盗窃罪的必备条件,仍然存在分歧,但是法律职业考试和司法判例,早已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的: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所摒弃而成为官方观点。公开窃取也是学界的主流观点。
当然,不计数额的窃取行为:“多次盗窃”和《刑法修正案(八)》 增加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行为方式,是国家对于盗窃行为的重视和加大力度地打击此种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三种盗窃行为,可以认定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主观意思认为其被盗财物有经济价值,即使被盗财物在客观上并无经济价值,此“公私财物”也不能排除其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盗窃行为方式的不断演变,已不再仅依据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条文就能区分侵财类犯罪行为,是何种罪名,以便给予何种处罚!因此,明确盗窃罪的定性标准则显得尤为重要!












目   录

前言2
一、盗窃罪的概述1
(一)盗窃的概念1
(二)盗窃罪的基本特征1
二“多次盗窃”的认定3
(一)“多次”的判定标准4
(二)“多次盗窃”中的数额计算5
三“入户盗窃”的认定6
(一)“户”的界定标准6
(二)“入户”的客观行为方式7
四“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8
(一)“携带”的认定8
(二)“凶器”的认定9
五“扒窃”的认定10
(一)“扒窃”的定性标准10
(二)“扒窃”入罪标准12
结语13
注释14
参考文献14






摘要:盗窃罪从法律创建之时即有所记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盗窃行为方式演变地纷繁复杂。在我国《刑法》第 264 条,原规定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构罪行为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只有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因而对于社会上常为发生的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窃取行为,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并具有现实急迫的社会危害性,但犯罪分子一次作案的犯罪数额可能难以一次达到定罪的标准,从而无法给予刑罚,只能作治安处罚,易导致对盗窃行为人的打击力度不够且较难施以有效震慑影响,同时也会降低执法人员和公民与盗窃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难以达到预想的规制犯罪的效果。所以,当前对以上三种盗窃行为给予同样否定评价与非难,确有必要性。笔者将通过对传统和修正案新增盗取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明确入罪标准,探求盗罪定罪、处罚原理。
关键词:盗窃;秘密性;行为类型;特殊形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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