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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1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内容1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1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2
二:受教育权可诉性的依据2
三:增强我国受教育权可诉性的建议3
(一)完善受教育权保护的宪法救济制度3
(二)完善受教育权保护的行政救济制度3
(三)充分发挥受教育权保护的民事救济制度的优势作用3
四:我国全面建立受教育权可诉制度的现实意义3
五:结语4
[1]《宪法》 1982年12月4日 颁布5
[2]温辉. 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 . 行政法学研究,2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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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摘 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从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现状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在司法领域还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本文从宪法救济的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作为基本权利的公民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公民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对应。“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一个国家的教育权状况,即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那个时代和那个国度中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和宗教文化对教育权的制约和影响。”目前我国与教育权相关的法律已经出台,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此外,还有一些法律中也涉及了教育权的问题。对于关系到受教育人的根本权利的一些规定应进行立法,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处理好,举例子来说,高考是一项重要筛选机制,很长时间以来都是由行政部门的规章来调整它的运行,使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此出现了许多问题,并在社会上广泛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