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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对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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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13:01:40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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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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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引 言 劳动争议问题是当前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9.4万件,1999年12万件,2000年13.5万件,2001年15.5万件,2002年18.4万件,2003年21万件,2004年26万件。在这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的背后,其主要的争议点是什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适用情况任何?多年来,理论界对劳动争议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司法审判的实践也使之不断丰富。但是,劳动争议中的某些问题在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仍颇多争议,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探讨,以期使之不断完善。我国现在适用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条例》第二条将劳动争议界定为“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二条将劳动争议主体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在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对劳动争议性质作了原则性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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