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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略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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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12:55:5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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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摘要】当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认同的同时,关于它的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审判实践中对其运用。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可采性与证明力两方面,可采性赋予了电子证据法定的形式外衣,而它的证明力是关乎到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是运用电子证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因素。有鉴于此,本文在此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探讨。 【关键词】电子证据 证明力认定 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证据学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一、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特性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着证据,常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但是,仅仅用一般证据的概念来理解诉讼证据还是很不够的,因为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着诉讼证据有其特殊的本质和特性。 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搜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实事或材料。是分析和确定案件、辩明是非、区分真伪的根据。1 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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