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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挪用公款罪之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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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12:47:32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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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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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之浅议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挪用公款现象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涉案的金额也不断增加,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性和其具备的特殊身份性,使得挪用公款的危害也是相当之大,其不仅侵害的的客体和对象非常广泛,而且破坏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良好的信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挑战。因此,必须严格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才能有效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是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发、挪用公款罪行为主体在主观上的表现形式、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复杂的客体以及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讨论和界定。第二部分具体讨论了挪用公款罪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其在目前在立法上存在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同时,阐述了对这些问题和疏漏之处的个人意见。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性 归个人使用
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的是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本人认为,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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