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
文档题目: |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
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12:43:03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浏览次数: |
31 |
下载次数: |
0
次 |
|
|
下载地址: |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需要:1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下载提示: |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不退出登录1小时内重复下载不扣积分。
|
文档介绍: |
以下为文档部分内容,全文可通过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获取。也可加管理员微信/QQ:17304545代下载。
|
文档字数: |
|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摘 要]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是《物权法》颁布前后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应当尽快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立法上应当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仔细研究法国、德国等国相关立法现状,确认符合条件的业主团体的法人资格,细化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协助,进一步理顺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以此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在业主委员会制度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比较研究 法律地位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及与国外制度比较 (一)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的立法现状与案例 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法律层面对业主委员会做出了规定。《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83条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物权法》的规定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思考。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