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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思考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09-12 12:15:14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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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 要] 在我国,关于民商事证据问题,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实轻规范”观念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规则的理性认识缺乏,感性认识也甚寥寥,因此迫切要求我们建立一套系统而具体的证据法律制度。
[关键词] 证据 举证责任 举证时效 证人
对证据问题特别是对民商事证据问题的研究在我国还比较薄弱,虽然我们在司法活动中不停地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系统而具体的证据法律制度。
一、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确立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法律后果。[叶子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原则》,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168页]这种无法确定在举证上表现为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人民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清要件事实的真伪,其后果是当事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责任。面对败诉的不利情况,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在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场合,谁应遭受败诉的判决?这种法律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我国权威学者的解释,该条文设立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5页]但该规定及其学理解释,没有就何人应就何种事实负责举证,以及在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场合,法院应对何人作出败诉判决的问题,为法官提供判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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