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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死刑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死刑的理性思考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09-12 10:58:05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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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死刑的理性思考
1.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根据中国国情,我们党和国家对待死刑的政策历来是: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毛泽东同志就对死刑的存废和死刑的适用做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杀人要少,但是绝不废除死刑。”强调:“凡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对“反动分子必须镇压,但是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并针对当时土地改革运动中一些主张多杀的意见,重申:“必须但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1951年5月22日,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判处了一批反革命罪犯,其中有47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死缓政策的第一次适用。针对各地法院在适用死缓政策中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51年10月发出了《关于正确执行“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政策的通报》等一系列“批复”、“复函”,使死缓政策不仅适用于反革命案件,也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并可予以减刑,从而在世界上首创了独一无二的死缓制度,延续至今。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它是指导我国适用死刑的重要刑事政策。死刑政策是死刑事立法的灵魂。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到程序都较好地体现了这一政策,1996年、1997年相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在许多方面也体现了这一政策,例如,严格了适用死刑的对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提高了对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罪死刑事的适用标准;从犯罪主体上加以限制,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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