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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商业秘密保护之竞业禁止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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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10:48:10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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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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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之竞业禁止法律制度
摘 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因泄露商业秘密、跳槽带走商业秘密及客户名单的行为时有发生。不少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漏商业秘密,对单位造成不利结果而纷纷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但由于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对竞业禁止的认定缺少统一的尺度,极易产生纠纷,纠纷产生之后也难以及时、有效地进行判定和裁决。 关 键 词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律价值平衡 新劳动合同法 一、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竞业禁止,从语义上看,就是禁止竞业,即不得从事竞争性的营业。竞业禁止义务,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为人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相竞争的营业的义务。它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法定竞业禁止,即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约定竞业禁止,也称约定竞业限制,通常指雇主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或保持其竞争优势,通过合同要求特定的员工与其约定在其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时间或者在一定地域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有竞争性的职业活动,包括不得自已开业、不得受雇于其他雇主的条款。如《劳动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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