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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09-12 10:22:27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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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强制保险的概念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从国际上看,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这种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强制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出面干预,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形式。以这条思路延伸开去,需要政府出面,实施强制保险的领域还是很多的。比如一些直接导致家庭崩溃的重大疾病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性保险?人人拿出一点小钱,拯救一个因大病而面临崩溃的家庭,保险社会稳压器的作用正体现于此。所以,在保险意识亟待提高的今天,由政府出台的强制性保险,其远景应该是十分广阔的。
二、我国强制保险的分类
 中国强制保险主要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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