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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之禁止侵犯商业秘密

论反不正当竞争之禁止侵犯商业秘密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09-12 10:01:49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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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之禁止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早在只进行简单交换的奴隶时代就已产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不断得得到研发和全球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在众多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对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尤其是某些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度相当的大,此外,跟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员掌握的信息归属问题也是现今法律界的一个大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在此,先引一个案例:安徽省小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并于同年9月15日将“卷制链条套筒系列模具及勒圆模的上钉座、磷化程序加温箱等加工工艺”向绩溪县保密局申报商业秘密备案,其中用于冲压设备的连续模具于1999年5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张可飞、冯成洲原系小小科技公司聘用人员。1998年6月6日,张可飞与小小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保密合同。1999年11月15日,张可飞又与链条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书。1999年2月,冯成洲到链条厂工作。1998年7月26日,链条厂从安徽飞彩黄山链条传动有限公司购置28A卷管模具一副,后于1999年2月份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小小科技公司发现后,即找张可飞了解情况,同年2月27日,张可飞在写给小小科技公司的“请公司领导给予谅解说明”中称:“我利用对工艺技术方面工作之便,提供给链条厂一些技术资料,目前已收回我提供的全部原件,但我无法保证链条厂是否保留了复印件。”为此,小小科技公司于同年3月1日致函链条厂要求链条厂立即送回属于小小科技公司的全部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并停止生产与之相同的链条套筒,否则将通过法律来保护其自身的工业产权。同年12月10日,小小科技公司以链条厂、张可飞、冯成洲侵犯其链条套筒模具及工艺技术和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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