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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09-12 09:43:28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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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那些权利应该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则,也被称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或者“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规定为“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受到侵害”之外的“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的种类又多种多样。因此,几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都有当事人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采纳学界通说,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时效抗辩”,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债权请求权”。但是,由于法律概念的抽象性,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仍然不可避免,因此,本文拟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进行分类和梳理,以明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权利
 例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2]农民韩某1983年分得承包地2.65亩。1999年,村委会和韩某签订合同,约定村委会征用韩某土地建果品批发市场,村委会解决韩某家一名就业人员,其中先征用1亩,其余土地由韩某临时耕种,待村委会需要时,韩某需无条件服从村委会安排,村委会到时只付给青苗补偿,其他费用不再支付。2007年3月,村里土地被国家征用建商品房,与韩某条件相同的其他承包户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达8万元/亩。2008年10月韩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请求被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212000元。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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