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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谈新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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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09:40:17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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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的新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现象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新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惩戒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中的新内容,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来说,当务之急是深入研究该制度的最基本问题: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如何界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如何确定主体,等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在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日益完善并保留下来,但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来讲,还是一项崭新的制度,这与我国的国情有着很大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物质文化生活极大丰富,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水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外情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向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挑战。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导致婚姻受害方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补偿,因而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倡导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给予过错方一定范围的经济制裁,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顺应时代需要,引进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的作用一是弥补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二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说,其立法本意是好的,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对于协调、保障新时期下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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