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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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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09:39:17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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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摘 要]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涉及人格权益保护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它最早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维护人权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因其内容过于简略而在理论和实务中认识和做法不尽统一。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重点和难点问题略作分析,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尝试着探讨一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司法实务的应用状态。
[关键词] 精神损害;法人;人格权;赔偿基础;法律关系;司法认定;数额确定;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结构和法律性质 (1)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本文亦不作区分。通说认为,非财产上损害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此说与某些国家采用立法限定主义有关,即对精神损害赔偿以立法有规定者为限,而立法规定仅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李相反,另有采用非限定主义的国家,民法原则规定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生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学说及判例则认为精神损害不限于非财产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如心爱物、亲人纪念品、遗物被毁损,因而精神痛苦,除财产损害赔偿外,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志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也采用限定主义。从广义上理解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神利益方面的;精神损害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格权的侵害,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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