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事实上,今天还没有一个较为全面、具有权威性的,能够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电子商务的定义。全世界各个有影响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都有各自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其中有以下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说法: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内容与需求交换的一个通用术语。”
·联合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Internet上的包含商家与商家、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贸易。
·Intel公司认为电子商务=电子市场+电子商务+电子服务。
·IBM提出:电子商务是通过使用计算机和Internet技术对关键业务过程的转变,是通过新的业务过程来提高商务运作效率并创造新的机遇。
·HP公司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化的手段来完成商业贸易活动的一种方式,电子商务使我们能够以电子交易为手段完成物品和服务等的交换,是商家和客户之间的联系纽带。
·通用电气公司对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中国专家王可研究员从过程角度定义电子商务为:“在计算机与通信网络基础上,利用电子工具实现商业交换和行政作业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