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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试论人民调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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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09:30:15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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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调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重大意义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调解委员会963万人,共有调解人员844万人。2000年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502万件,调解成功476万件,成功率为94.8%;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2.7万件,涉及3.6万人;防止因民间纠纷可能转化的刑事案件5.7万件,涉及13.7万人。2001年全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案件高达600多万件,刑事案件也有72万件。据调查,有的省重大刑事案件中有70%是由民间纠纷激化造成的。因此,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大问题。[1]但是现在人民调解工作却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社会发展有不相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其调处矛盾纠纷的总数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受案数的比例逐年下降,已由1980年的17:1下降为目前的1:1。[2]因此,推动人民调解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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