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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邮政业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论邮政业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09-12 09:10:50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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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邮政业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指引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随着《邮政法》的颁布实施,更加体现了我国对邮政企业的法律保障,使邮政企业在特别法的保障下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使邮政企业走向依法治理的轨道,实现“发展现代化邮政,满足社会需要”的伟大目标。
    现在从实际案例中论述一下邮政业务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案例简介:周某于1999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因“扩招”于同年9月29日被H大学X分校录取为全日制专科学生,录取通知书于1999年10月1日从X市寄出(是平信),并于10月2日到达Y市邮局。Y市邮局投递员于10月3日即与其他邮件一起送到周某所在的某村村委会办公室。2000年4月25日,同村村民陈某到村委会办事时发现了录取通知书并托人送至周某,此时周某已错过了按时入学的时间。周某于2000年6月11日以Y市邮局为被告起诉至Y市C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邮局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2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H大学X分校寄出的信件系平常邮件(平信)。平信在交寄时邮政企业收寄不出具收据,不登记,投递时不需收件人签收,寄件人将重要信件作为平常信件邮寄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平信在邮寄过程中的损失、延误属可预见的合理风险。于是,依据邮政法及邮政法实施细则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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