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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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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09:03:34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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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职责 (需要:1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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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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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职责 随着现代社会进步,法官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一个具有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最高人民法院综合我国国情,审判工作量,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将现有法官中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淘汰,这样法官数量减少,这就意味着法官原来承担了大量 工作,需要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来承担,法官助理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法官助理顾名词义是法官的辅助人员,是与法官相对应的协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具有法律职业知识的法院工作人员。给法官助理定位,关键问题是要解决是“法官助理”还是“助理法官”的问题,解决法官助理是否有审判权的问题。考察域外的法官助理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的司法辅助人中,不论是法务助理,还是司法公务员,他们都有不是法官,只是从事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不享有审判权。这是决策部门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原因。我们认为,法官助理不应该享有审判权,因为专门的法律程序,除了经国家权力机关授予专门资格的法官以外,其他人均不得享有此项权力,法官助理也不例外。对于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在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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