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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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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2 08:56:1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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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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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适用
一、反垄断法的概述。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由规定》中,明确将“垄断纠纷”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新案由,从而拓宽了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 二、反垄断法的性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就在于通过竞争来调动人们追求财富的进取心,通过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基于逐利的动机,除有可能违背商业道德不择手段地进行竞争外,还有可能通过单独或联合的行为来限制或消除竞争,形成垄断,从而削弱市场竞争机制,影响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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