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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中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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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1 14:40:34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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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中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 (需要:1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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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中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从“一美元的个人信用官司”说起 [案情] 杭州曾出现过一起“一美元的个人信用官司”,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2003年9月24日,沈某按照银行的催款单,提前一天归还了其在工行国际牡丹卡(Visa国际组织成员卡)上的透支款14美分。但一个月后,工行杭州市羊坝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给沈某寄送的对账单表明,其是在银行规定的欠款归还日期9月25日之后的26日方才归还其透支款的,并因此认定其恶意透支,扣罚沈某滞纳金1美元。沈某事后与工行联系,工行承认系自身记账工作存在错误,并退还了误扣的1美元。但沈某认为,工行的这一行为已经给自身造成了错误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补救措施,沈某要求工行向Visa国际组织总部及Visa组织各中国区域会员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6家银行)做出书面的更正、道歉启示。除此之外,沈某还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2条规定,要求工行另行支付1美元,以作为侵害其信用的赔偿。经审理,一审(2005年4月)、二审(2005年7月)法院均以工行已经更正错误信息,并已退还多收的1美元,而沈某未能证明此项错误记录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且其要求工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少可操作性为由,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因为涉及到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建设,故而备受各方关注,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所谓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指,由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收集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并传播给其他社会主体,如此,在信用交易双方之间起到信息沟通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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