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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从行政立法角度看社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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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3-09-11 14:37:23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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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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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立法角度看社区的法律地位 1986年国家民政部就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首次将“社区”这一概念引入了城市管理。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又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并在以后的政策文件中,完善了社区组织等提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的法律地位。社区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自治组织,正逐渐取代街道居民委员会,成为城市改革的平台,城市管理“总的抓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社区概念的语义分析 社区是社会学中一个基本概念,“社区”一词最先是由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提出来的,社区主要是指那些存在于前工业社会的、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共同体。①“社区”这一概念最早进入我国是在20世纪30年代。其含义是社会上以某种特征划分的居住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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