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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8.04”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浅析

广东江门“8.04”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浅析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09-11 14:21:25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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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8.04”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浅析

[摘  要] 通过对“8.04”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进行分析梳理,对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分析  量刑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8月5日,广东省江门市公安边防支队立案侦查一宗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005年2月8日移送起诉,2005年8月17日江门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1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共涉及8名犯罪嫌疑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3人在逃)。经侦查和审理查明,该8名犯罪嫌疑人在2003年2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明知偷渡人员准备偷渡美国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以“调机”(指通过调换登机牌改变护照签证的目的地国家,而转飞墨西哥,到墨西哥后再组织偷渡美国)和“以假工作经历证明申请护照签证墨西哥,到墨西哥后再组织偷渡美国”的方式共组织10批48人(均为国内人)偷渡美国,其中成功偷渡美国的有37人,不成功的有11人,共收取偷渡人员汇来的赃款1500万元人民币(每成功组织1人偷渡美国收取费用为5.3-5.8万美元不等)。各犯罪嫌疑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具体行为及作用为:A、B(在逃)、C(在逃)、D(在逃)共同出资、策划,A负责在国内组织指挥接收偷渡客源、办理假工作经历证明和公证、指使他人办理各类护照签证和出境手续;B负责在国内介绍偷渡客源给A,并安排中途“调机”;C负责在墨西哥办理偷渡人员出境批文并接应偷渡人员,安排偷渡人员从墨西哥偷渡到美国;D负责在美国接应偷渡人员并控制偷渡人员,待A收到偷渡赃款后解除控制。另外,E受A的指使带领20人到北京办理各种出境手续,并介绍11名偷渡人员给A成功偷渡美国;F介绍11名偷渡人员给A成功偷渡美国;G受A指使带4人到北京办理各种出境手续;H受A的指使带5名偷渡人员到北京办理各种出境手续,并私刻假公章非法开具偷渡人员的假工作经历证明。在侦查期间,G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本人罪行;H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并为本案提供重要破案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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