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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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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00bym123 |
提交日期: |
2023-03-15 22:48:0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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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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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1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 立法缺陷 完善1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1 二、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2 三、关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欠缺及完善建议3 四、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2项的表述上存在的立法技术的欠缺及完善建议3 四、刑法第198条第2款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4 1 张明楷《刑法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4 3王新 《金融刑法导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4
论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笔者认为,保险诈骗罪由一般主体实施与法定的三种人实施,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因此,对本罪主体作特殊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并且,鉴于保险诈骗罪的情况十分复杂,法定的犯罪情形不能包容许多常见的、严重的保险犯罪行为,笔者建议在保险诈骗罪中增设一项概括性的规定:“其他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同时,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主观方面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属不妥,应在立法上将其明确。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在表述上,存在立法技术上的欠缺,笔者也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 立法缺陷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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