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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重特大杀人案主犯精神鉴定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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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00bym123 |
提交日期: |
2023-03-15 20:45:0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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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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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重特大杀人案主犯精神鉴定的必要性1 一、重特大杀人案中主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1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 2.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法定标准的内涵2 (1)主犯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 (2)主犯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 (3)主犯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 二、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3 1.司法鉴定机构公正性3 (3)司法鉴定程序应体现公正原则。3 (4)司法鉴定活动必须坚持独立原则。3 2.被鉴定人(本文所指为重特大杀人案中主犯)所患精神疾病的种类3 (1)精神分裂症3 (2)神经症4 (3)无精神病4 3.鉴定意见需要客观证据支撑4 三、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5 1.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的公正性5 当前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现状5 2.精神鉴定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的重要意义6 (1)对于司法审判中的意义6 (2)对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7 17. 姚澜.《司法精神病鉴定证据价值论》.2009年.8 21.孟伟:《论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2004年.8
论重特大杀人案主犯精神鉴定的必要性 [摘要]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在刑事诉讼领域,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确定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乃至关系到其生命权被剥夺等问题。我国《刑法》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毋庸置疑,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成为了其罪行的认定,从而影响其量刑,尤其是在重特大杀人案中,主犯是否存在精神缺陷,存在何种精神缺陷,都需要经过公正、权威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来评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再应用到司法审判中去,这样才能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体现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关键词】 司法审判 重特大杀人案 主犯 精神病鉴定 鉴定机构的公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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