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为解决建筑业中大量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对一般抵押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本文从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案入手,分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探讨了该权利的生效条件和所担保的范围,以及《合同法》第286条的溯及力问题,指出该条文的法律效力不应当溯及到《合同法》生效之前。此外,本文还就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提供了建设性思路。
关键词:拖欠工程款问题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溯及力问题
目 录
一、《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 ………………………………………………………2
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性质 ……………………………………………2
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生效要件 ………………………………………3
四、《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担保范围 ………………………………………4
五、《合同法》第286条是否具有溯及力 ……………………………………………5
六、《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与一般抵押权的冲突和解决 …………………5
参考文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