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摘 要] 为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活动中的安全与稳定,《合同法》第49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该条规定过于简约导致了人们对该制度的各项内容在理论上的纷争和审判实践中的困惑,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表见代理的主观构成要件。由于从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到其主张被确认是一个漫长的动态过程,在此期间相对人可以在狭义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之间进行自由选择,也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人方面,不仅要求其主观善意,而且应当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以便从客观上判断表见代理是否成立,降低表见代理的主观因素,平衡第三人人与本人之间的利益。文章在考察国内外表见代理中过失的基础上,从表见代理的主观构成要件层面和责任承担层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以期达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 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选择权;注意义务
目录
论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1 -
[关键词] 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选择权;注意义务- 1 -
一、我国代理中善意第三人制度的现状- 2 -
1、代理制度关于第三人的立法规定- 2 -
2、代理中善意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意义- 2 -
二、我国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2 -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司法中难认定- 2 -
2、第三人善意实践中存争议- 3 -
3、第三人选择权及举证责任学界中存疑问- 3 -
4、第三人无权处分和表见代理结合时保护上有缺陷- 4 -
三、对国外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借鉴- 4 -
1、英美法系代理制度中关于第三人保护的规定及依据- 4 -
2、大陆法系中代理制度中关于第三人保护的规定及依据- 4 -
3、对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关于第三人保护的借鉴- 5 -
四、我国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5 -
1、司法中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的完善- 5 -
2、第三人证明自身为善意的解决机制- 5 -
3、诉讼中善意第三人选择权与举证责任的完善机制- 6 -
4、善意第三人利益在无权处分和表见代理结合时的保护- 6 -
五、结论-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