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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研究

贪污罪主体研究
上传会员: ed154e
提交日期: 2023-02-21 21:24:35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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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12897
摘要
贪污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破坏了职权的公信力,反应了公权力的腐败,社会影响恶劣。通过概念梳理,贪污罪符合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是又具有职务犯罪的身份特点。其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主体认定对贪污罪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驶入深水区,经济体制转型,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严格要求,我国刑法学界的诸多学者也对贪污罪进行了大量思考研究,收获累累硕果。但是,贪污罪在现阶段又不断衍生出新特点,学界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疑难复杂案件,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深入剖析贪污罪的主体认定有助于司法实务,促进司法统一,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行文分三部分,辅以引言。
第一部分: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首先从我国刑法学界对贪污罪主体概念的观点出发,比较国际上贪污罪主体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公务性”的梳理,提出“公务”的本质特征是“法定性、管理性、职务性”,以期对贪污罪主体有一个更好的定性。
第二部分: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的描述,可以将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进行以下分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界定是贪污罪主体认定的难点,本文将从委托的性质出发,结合委托形式,深入思考受委托型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通过梳理,对不同类型主体加以辨析和认定。
第三部分:贪污罪犯罪主体认定中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贪污罪主体的构成外延不断扩大,由此细分的司法认定更加分散,杂乱,已经呈现出与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相脱离的局面。问题主要表现在贪污罪主体界定不清、认定方式与时代脱节、同类罪名难以准确辨析及适用。由此,本人提出应牢牢抓住“从事公务”的本质和立法初衷去严格限定贪污罪主体范围,将不具有“公务”性质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从贪污罪主体中排除。
关键词 贪污罪 贪污罪主体 身份犯 立法建议


目录
摘要I
目录I
引言1
一、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2
(一)我国刑法贪污罪主体概述2
(二)国际上贪污罪主体的相关规定2
(三)从事公务的概念与特征3
1、贪污罪主体本质特征辨析3
2、“从事公务”的概念4
3、“从事公务”的特征4
二、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范围6
(一)国家工作人员6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7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7
2、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8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8
(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9
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中的问题及建议10
(一)我国贪污罪犯罪主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10
1、贪污罪主体界定不清10
2、贪污罪主体的认定与社会发展脱节10
3、贪污罪主体认定与职务型犯罪的同一性难以辨析10
(二)完善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11
1、以“公务”的本质特征严格限定贪污罪主体范围11
2、将不具有“公务”性质的工作人员从贪污罪主体中排除12
3、将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从贪污罪主体中排除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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