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召开,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修改后的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修改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满足了当前社会各界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迫切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之初,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适格问题是重中之重。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论在原告主体适格问题上采用了“直接利害关系”的表述,然而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原告已经不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这需要我们不断发展现有的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理论,创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理论。
检察机关、特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是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主体。本文将逐个分析三个主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格性。要想不断丰富和发展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适格理论,应摆脱“直接利害关系”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主体的限制,探索符合社会潮流和满足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诉讼体系。一方面要在实体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特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论原告适格主体的前提条件和限制规定。另一方面应在程序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其特殊性,使之与普通民事诉讼区别开来,促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使之成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重要手段。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适格 公共利益 直接利害关系
目录
摘要I
目录I
引言1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适格基本理论2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2
(二)原告适格主体的界定3
(三)原告适格主体的拓展4
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合及完善6
(一)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格的问题研究6
(二)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的完善7
三、特定行政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合及完善10
(一)特定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格的问题研究10
(二)特定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的完善11
四、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合及完善13
(一)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格的问题研究13
(二)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的完善14
结语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