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行政诉讼领域面临着众多困境,2014年行政诉讼法作出了新的修改,扩大了调解的范围,将原来的第50条改成了新的第60条。新的条文将行政诉讼调解能够适用的范围进行了扩大,正是因为这个修改使得学界以及司法界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与建议又来到了风口浪尖。本文试图通过五个部分对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进行初步的研究。
第一部分为引言,引用了旧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0条,进行法条解读,介绍其产生之背景。
第二部分,探析我国在行政诉讼法领域内为何长时间坚持禁止调解,考察其背后逻辑所在,论述行政诉讼调解的产生及动因。
第三部分,探讨行政诉讼审理可以适用调解的范围。并深入分析法条明确指出的三大类型可调解的情形。
第四部分为分析行政诉讼调解的具体适用程序。自愿原则是调解的前提,调解的边界是合法原则。而针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展开的具体程序,我国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只规定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特别强调相对人一方自主决定、自主意思的程序规定。最后分析调解的效力及瑕疵救济程序。
第五部分结语,作为总结,论述时代变迁下行政诉讼法的转型与发展。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调解 行政裁量 适用程序
目 录
摘要I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产生及其背后动因2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产生2
1. 旧《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调解的内在逻辑2
2. 逐渐突破的调解缺口3
3.《行政诉讼法》修改: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5
(二)行政诉讼调解产生的动因6
1. 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广泛存在的行政和解、调解6
2. 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立法目的的导入9
3. 行政诉讼调解的必要性10
(三)“公权力不可处分”与行政诉讼调解的内在张力与化解12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4
(一)调解适用范围的争议14
(二)调解适用范围宜采限缩解释15
1. 限缩解释的缘由15
2. 原则上不予适用16
(三)调解适用情形的解读17
1. 行政赔偿17
2. 行政补偿17
3.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18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程序21
(一)调解模式的选择21
(二)调解的前提与边界22
1.程序上的自愿22
2.调解的边界:合法原则24
(三)调解的展开24
(四)调解的效力26
(五)调解的瑕疵及救济26
参考文献28
致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