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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研究 (2)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研究 (2)
上传会员: Qingqingmei008
提交日期: 2023-02-20 09:04:44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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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9860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比较狭窄,仅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害赔偿,而对于日益突出的公有公共设施损害、精神损害、抽象行为损害和间接损害等行政赔偿问题并未涉及,这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的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 行政赔偿;赔偿范围;制度完善




目录
引言1
一、行政赔偿制度概述2
(一)行政赔偿制度概述2
(二)建立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
1、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2、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
二、我国现行行政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4
(一)可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4
1.精神损害4
2.公民政治权利损害4
(二)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4
1.抽象行政行为4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5
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5
三、我国现行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缺陷6
(一)赔偿范围过窄6
1.行为范围的受限制6
2.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没有列入国家赔偿的事项范围6
(二)赔偿标准过低6
1.精神损害被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6
2.间接的财产损失被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7
(三)行政侵权责任主体过于单一7
(四)行政侵权归责责任范围过于单一8
四、完善我国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9
(一)扩大行政赔偿的主体范围9
1.将公共团体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9
2.将一些授权机关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9
(二)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10
(三)增设对精神损害的物质性赔偿10
(四)扩大侵权行为的归责责任10
(五)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对间接损害的考虑11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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