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投资体制下,融资问题是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问题。民办学校在民事主体归属上既非企业,也非事业单位,而是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第五”类民事主体。民办学校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法律上享有担保主体资格。 【关键词】民办学校 法律主体 融资环境 担保法修改
目录
引言………………………………………………………………1
1 民办学校“融资难”的现状分析…………………………2
1.1 民办学校的历史发展概况………………………………2
1.2 民办学校的现状…………………………………………2
2 民办学校“融资难”的理论依据…………………………4
2.1 民办教育的社会性质……………………………………4
2.2 民办教育事业的办学性质………………………………4
2.3 民办教育事业的特征……………………………………5
3 民办学校“融资难”的法律分析…………………………6
4 民办学校“融资难”的法律建议…………………………9
4.1 关于民办学校的担保主体资格…………………………9
4.2 关于民办学校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9
4.3 关于民办学校投资人的股权质押融资问题……………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