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于上个世纪末,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限制,行政赔偿的范围比较狭窄,仅包括了人身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害赔偿,而对于日益突出的公有公共设施损害、精神损害、抽象行为损害和间接损害等行政赔偿问题并未涉及。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也经历了两次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之处仍不断暴露出来。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赔偿范围的探索,归纳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在赔偿领域、赔偿事项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最终提出适当扩大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途径。希望能够通过这些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帮助,并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关键词 行政赔偿 范围 完善
目录
摘要I
一、国内外行政赔偿范围比较4
(一)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现状4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之法国的行政赔偿范围比较4
1.从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比较4
2.从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行为方面比较4
3.从行政赔偿范围所依据的归责原则和理论根据比较5
二、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6
(一)人身权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6
(二)财产权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6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6
三、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局限性7
(一)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存在局限性7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狭窄7
(三)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界定单一7
四、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9
(一)改变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立方式…………………………………….9
(二)扩大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范围………………………………………….9
1.对人身权含义作扩大解释………………………………………………………..…9
2.增加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损害赔偿………………………………………..…………9
3.将合理的间接损害纳入赔偿………………………………………………………10
4.适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之内…………………………………10
5.调整自由裁量行为造成损害的相对豁免…………………………………………11
6.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也应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11
7.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