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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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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ianduod2 |
提交日期: |
2023-02-19 21:46:25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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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需要:5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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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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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和发生次数居高小下,交通安全问题亦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的形成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纳入人们的视野。该法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可以说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中心环节。但是国内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对其法律性质及其救济方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其究竟是鉴定结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两大问题。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存在很大的缺陷。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目 录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相关概念分析3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3 (二)交通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素3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特征3 (四)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分析4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准行政行为4 2、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4 3、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5 二、从受案范围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5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 1、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影响5 2、对当事人行政责任的影响6 3、对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影响6 (二)行政诉讼法中的受案范围及确定标准7 1、确定受案范围的标准7 2、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7 三、加强交通事故认定可诉性的完善措施8 (一)确定公安部门对某些类交通事故认定享有终局裁决权8 (二)确立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司法审查8 (三)建立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复议制度9 结语9 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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