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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以陈某某诉林某某离婚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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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ianduod2 |
提交日期: |
2023-02-19 20:08:09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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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离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理由也不仅仅局限于感情这块领域。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感情破裂标准,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唯一实质要件。而这种把精神性质的感情作为诉讼离婚的唯一实体标准,不便于实践操作,难以反应夫妻关系的全貌,也不能涵盖夫妻离婚的全部原因。还应当从婚姻法律关系的内容上考察夫妻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从而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婚姻关系破裂”本身所具有广泛的包容性,能比较全面的反映出导致夫妻间不能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因,也更能反映离婚的全貌。“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标准既涵盖了婚姻关系的全部内容,避免了感情破裂标准的局限性,体现了婚姻的本质,是符合当代婚姻法制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 诉讼离婚标准;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破裂
目录 摘要I 一、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立法概况2 二、案例综述与启示3 (一)案例综述3 (二)案例启示4 三、当前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缺失5 (一)“感情破裂”标准缺乏立法上的科学性5 (二)“感情破裂”标准缺乏司法上的适用性5 (三)列举式规定没有涵盖我国离婚纠纷的大多数原因5 四、诉讼离婚标准完善的立法标准6 (一)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6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6 (三)尽可能扩大列举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情形,增加可操作性...............6 结语7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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