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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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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ianduod2 |
提交日期: |
2023-02-19 19:41:40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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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 (需要:5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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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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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的网络还没有现在的发展规模,微博、qq、游戏账号等这些网络数字概念还没有出现,因此《继承法》中对这些网络数字资源的继承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甚至都没有涉及到网络数字资源的继承。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不断的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生产活动,当今世界已经向大数据时代迈进,所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主要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数字遗产;可继承性
目录 摘要I 引言1 一、网络数字遗产的概念界定2 (一)网络数字遗产的定义2 二、网络数字遗产的特征2 (一)虚拟性2 (二)私密性2 (三)价值性2 (四)占有的双重性3 (五)网络依附性3 三、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社会基础4 (一)主张进行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社会需求将井喷式爆发4 (二)网络服务实践已经开始向引领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方向转变4 (三)网络数字遗产继承实现的技术基础已经具备4 四、网络数字遗产继承不存在理论困境6 (一)网络数字遗产与传统民法上的物在木质上具有共性6 (二)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数字遗产与现实空间中的则产具有趋同性6 (三)不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数字遗产因其继承价值而成为具有可继承性的则产6 五、总结7 参考文献8 致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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