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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题目: |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研究 |  |   
                | 上传会员: | panmeizi |   
                | 提交日期: | 2014-02-12 11:46:41 |   
                | 文档分类: | 电子商务 |   
                | 浏览次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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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字数: |  |   
             文档字数:7224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由于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且快速发展的企业经营方式。它具有跨地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的税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推动着经济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此同时也对传统的经济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本文拟就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作一些探讨。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据CNNIC统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中国互联网的网民数已经突破了1亿300万,cn下注册的域名数、网站数分别达到62万和67万。 [关键字]:电子商务  税收  问题  对策     一、电子商务税收带来的问题     1. 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在现行国际税收中,《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使用了“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商品,这与签订销售协议完全不相同。因此,电子商务并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并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成为税收中的障碍,需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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